什么是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海关仓库,bonded warehouse)是将尚未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置于海关监管之下存放的场所,不受进口关税和贸易政策措施的约束。货物在仓库内等待期间,进口关税不产生;关税在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申报时产生。根据《海关法》,货物处于保税仓库制度之下的时间原则上不受限制。
公共保税仓库与私人保税仓库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谁可以使用仓库。《海关法》第 94 条将公共海关仓库定义为“可由任何人用于存放货物”的仓库,将私人海关仓库定义为“仅为存放仓库经营人所属货物而设立”的仓库。公共仓库是服务性经营;私人仓库用于经营人自己的货物。该法第 93 条还区分了经营人和使用人:经营人是获准经营海关仓库的人,使用人是作出申报、将货物置于保税仓库制度之下的人。
仓库 A、B、C、D、E 和 F 类型分别是什么意思?
类型的区分取决于由谁承担责任以及由谁保存库存记录。《海关条例》第 329 条规定,公共仓库为 A、B 和 F 类型,私人仓库为 C、D 和 E 类型。A 类型由经营人保存库存记录,如果存入仓库的货物有任何短少,经营人对关税负责。B 类型的责任在使用人,由其提交仓库申报单;经营人仅出租设施,由于不保存库存记录,申报单和单证成为海关监管的依据。C、D、E 类型的经营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F 类型由海关当局经营。
保税仓库制度如何递延关税?
递延源于关税在货物离开仓库时而不是进入时产生。货物存入时不征收进口关税,而且由于期限不受限制,进口可以按需要分批进行,从而缓解现金流。代价是义务:海关当局可以要求提供担保,须保存记录,对发现短少的货物,关税根据类型向经营人或使用人征收。在手续办完且海关当局许可之前,货物不得离开仓库;放行本身通过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申报办理(参见清关)。
- 仓库费用以及货物留在仓库期间的保管费用,只要与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分别列明,就不计入完税价格(《海关法》第 104/1 条)
- 在 D 类型中,关税按货物被置于保税仓库制度之下之日有效的税率和其他征税要素计算,依据该法第 104 条第三款
临时存放与保税仓库有什么区别?
临时存放是有时间限制的等候状态,而保税仓库是一种海关制度。向海关提交的货物处于临时存放货物的状态,直至被指定经海关批准的处理方式或用途。根据《海关法》第 46 条,这些手续必须在海运到达货物自概要申报提交之日起 45 天内、其他方式(例如公路或空运)到达货物 20 天内办完。在此期限内未开始办理手续的货物进入清算程序。保税仓库则没有时间限制;其状态建立在申报之上。
保税仓库与自由区有什么区别?
两者都递延关税,但自由区是更大的区域。《海关法》第 152 条将自由区定义为:虽然属于土耳其关境的一部分,但在适用进口关税和贸易政策措施方面被视为处于关境之外的场所。进入保税仓库建立在仓储申报之上;在自由区,根据该法第 153 条,边界以及进出点处于海关当局的监管之下,货物进出时必须随附的运输单证副本须交给海关当局或备好以供查验。在保税仓库,常规处理作业取决于海关当局的许可。两者的停留期限原则上都不受限制。
《海关条例》第 329 条规定的保税仓库类型
| 类型 |
公共 / 私人 |
区别特征 |
| A |
公共 |
经营人保存库存记录;经营人对短少货物的关税负责 |
| B |
公共 |
责任在使用人;使用人提交仓库申报单,经营人仅出租设施 |
| C |
私人 |
经营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该人对存入仓库的货物负责 |
| D |
私人 |
经营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适用该法第 104 条第三款 |
| E |
私人 |
许可证持有人的存放场所被视为保税仓库;即使没有专门的存放场所,该制度也可适用 |
| F |
公共 |
由海关当局经营 |
常见问题
货物可以在保税仓库停留多久?
《海关法》第 101 条将仓库制度下的期限视为不受限制。但在海关当局认为必要的情形下,可以设定一个期限,要求货物在期限内被指定新的经海关批准的处理方式或用途。期限不受限制并不意味着堆存费停止计算。
保税仓库中的货物可以加工吗?
仅限于有限程度。根据《海关法》第 102 条,进口货物可以进行条例规定的常规处理作业,目的是保存货物、改善其外观或商品品质,或为分销或转售做准备,这些作业须经海关当局许可后进行。保税仓库不是生产场所。
保税仓库能免除仓储成本吗?
不能。保税仓库递延的是关税,而不是堆存费;经营人按自己的运价表开具发票。这一项与承运人的滞期费和滞箱费计算是分开的。决策时,应把递延关税带来的现金流收益与不断累积的堆存费相权衡。
临时存放期限可以延长吗?
《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如情况需要,主管当局可以设定更短的期限,或允许延长这些期限;超出实际所需的延长不得给予。稳妥的做法是在船到港之前备好申报单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