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是卖方在买卖最终确定之前交给买方的、具有要约性质的单证,列明货物的描述、数量、单价以及交货和付款条件。由于它并非基于确定的销售,因此不能取代随海关申报单附上的商业发票;其作用是作为订单、开立信用证和许可申请的依据。
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单证出具的阶段以及它所产生的效力。形式发票在销售之前交出,表达的是要约;商业发票在销售发生之后开具,是付款义务的依据。《海关条例》第 115 条将发票定义为“在确定销售中由卖方、在其他情形下由发货人当场开具”的单证。形式发票不具有这一定义中的确定性。两者的内容有重合;一开始就把形式发票做对,可以避免日后开具的发票与申报单相冲突。
形式发票应包含哪些内容?
形式发票应当从一开始就包含日后开具的商业发票必须载明的各项。《海关条例》第 115 条列出了发票必须包含的信息;按同一清单编制形式发票,可以免去申报阶段的更正。税则位置、交货条件和包装细节是形式发票中最常被遗漏的项目。清单中的最后一项,即有效期和预计备妥日期,不在条例的清单中;它是出于形式发票要约性质而作的实务补充。
- 开具的地点、日期和编号
- 卖方(在非确定销售的情形下为发货人)和买方的名称与地址
- 付款条件(例如预付或赊销)
- 销售价格和交货条件——Incoterms 规则,连同指定地点和版本年份
- 货物的海关税则统计位置(HS 编码)和以销售单位计的数量
- 货物单价
- 装有货物的包装的种类和性质、标志和号码以及件数
- 货物交付和价款支付的地点,以及发运方式
- 形式发票特有:有效期和预计备妥日期
海关接受形式发票吗?
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申报单的依据是发票,而不是形式发票。《海关条例》第 114 条规定,除另行确定的情形外,申报单必须附上发票;根据同一条的第二款,如果有文件证明价格将在日后形成,海关当局可递延提交发票的义务。另一方面,法规在某些许可申请中直接要求提供形式发票:对于暂准进口制度,形式发票原件及其译文两份副本属于可向许可持有人索取的单证之列;在境外加工中,形式发票同样属于证明加工产品将由暂时出口的货物制成的单证之列。因此,形式发票在海关并非毫无作用,但它不能取代商业发票。更广泛的流程参见清关。
形式发票在信用证和付款流程中起什么作用?
形式发票是买方指示其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信用证中的金额、货物描述、数量、交货条件和装运条件,大多直接取自形式发票;因此形式发票中的错误会带入信用证,事后只能通过修改(amendment)来更正。付款阶段向银行提交的单证不是形式发票,而是装运后开具的商业发票。在预付款交易中,流程相同:买方依据形式发票汇款,卖方在装运后开具商业发票。
形式发票有约束力吗?
形式发票本身不是销售合同;当事人因承诺的声明而受约束。实践中,买方签署并退回形式发票或支付款项,会被视为接受要约,该单证便开始实际发挥合同的作用。为此,形式发票应载明其有效期以及价格可能变动的条件。仅以规则代码写明交货条件也不够;如果没有给出指定地点和版本年份,费用和风险在何处转移就存在争议。
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对比
| 比较项 |
形式发票 |
商业发票 |
| 开具时间 |
销售最终确定之前,处于要约阶段 |
销售发生之后,通常随装运一起开具 |
| 性质 |
要约及预备性信息单证 |
确定销售的单证 |
| 是否产生付款义务 |
本身不产生 |
是付款义务的依据 |
| 是否附在申报单上 |
不能取代商业发票 |
必须附在申报单上的单证 |
| 典型用途 |
开立信用证、许可申请、订单确认 |
海关申报、价值确定、向银行提交 |
常见问题
可以凭形式发票进口货物吗?
原则上,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申报单要附发票,形式发票不能取代它。但如果有文件证明价格将在日后形成,海关当局可递延提交发票的义务。在某些许可申请中,例如暂准进口,形式发票原件及其译文两份副本属于可直接索取的单证之列。
形式发票上的金额可以与商业发票上的金额不同吗?
可以;形式发票是要约,数量、包装或运费项目发生变化时,金额也随之变化。问题出在信用证交易中:由于信用证是依据形式发票开立的,日后出现的差异会构成不符点(discrepancy)。如果预见到会有差异,在信用证中写入容差(tolerance),比事后修改更为实用。
形式发票上必须写 HS 编码吗?
法规对形式发票本身没有强制性的内容清单,但从一开始就写明税则位置是一个很好的习惯。该编码决定到达国产生哪些关税以及需要哪些单证;如果在要约阶段不知道,成本测算就是不完整的。此外,根据《海关条例》,日后开具的商业发票无论如何都需要这一信息。
形式发票与报价函是一回事吗?
两者的作用相近,但形式发票结构更规范:它以发票的版式列明项目、数量、单价以及交货和付款条件。这种结构使该单证可用于银行和海关流程。自由文本的报价函大多不够用。